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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办法
一、 土地优惠
  第一条外来客商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基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福利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市政府批准,按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25--50%给予资金扶持。
  第二条外来客商投资兴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直接出口企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降低一个级别后的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外来客商租用划拨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3年内免收租金,4—10年按50%计收。
  第四条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山区15年),6—10年减半征收。
二、 财政扶持资金
  第五条外来客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内可享受相当于该企业每年所交企业所得税金额的财政扶持资金,第3—5年内减半享受;从第6年起5年内,根据外来客商出资额大小,按照企业当年实际上缴所得税的一定比例计算出相应额度的资金对企业进行扶持。外来客商出资额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比例为20%;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比例为30%;5000万元至1亿元的,比例为40%;1亿元以上的,比例为50%。
  第六条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职员可享受相当于其本人的工资及其他从企业取得的合法收入所交个人所得税金额50%的财政扶持资金,期限为3年。
  第七条外来客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前3年可享受相当于该企业每年所交的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金额的财政扶持资金,第四至第五年减半享受。从事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相当于所交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金额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八条外来客商从所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并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本市兴办新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享受相当于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40%的财政扶持资金;如果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直接出口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享受相当于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的财政扶持资金。
三、费用优惠
  第九条各种建设费用,除缴纳国家、省、新乡市应收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和纯属地方收费的,除劳保统筹费、自来水增容费外,其他收费3年内一律免收。
  第十条外来客商及家属、子女的生活、学习、就业等各种服务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免收其他额外费用。
四、优化投资环境
  第十一条对外来客商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受理外来客商投资的有关事宜。从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本市能审批的,三个工作日办理完有关手续;属于报上级审批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上报手续,并由市政府或职能部门指定专人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依法实行重点保护。除刑事案件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到外来客商投资企业检查、收费、罚款的,要向市政府报请同意后依法进行。
五、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介绍外来客商来我市投资合资、合作项目的,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按外来客商实际出资额的0.5—1%对引资者进行奖励。引荐外来客商来我市设立独资企业,按外来客商实际出资额的0.2%对引资者进行奖励。独资企业投产后按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对引资者进行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第十四条介绍外来客商在公用事业、城市基础设施、科研、教育、环保等行业投资,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的,按外来客商出资额的0.5%对引资者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引进有偿资金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给予0.5%的奖励;引进资金利率低于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含无息资金),除按上述奖励外,其利率差额全部给予奖励;引进资金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通过与用款单位协商,也进行适当奖励。引进捐赠资金(含实物)的,按实际引进金额5%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对在我市企业安排试验研究,开发市场畅销新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研究成果优先转让我市企业的,五年内按项目转化后的新增税后利润的10%予以奖励。市外经营、管理、技术人员来我市领办、承包、租赁现有企业,除按合同得到应得利益外,5年内按企业新增税后利润的10%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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