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军
笔者认为,浏阳市委书记易佳良及其他6位领导干部合伙租地种田涉嫌违法,违反了《公务员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会有意无意地助长官场不正之风。
首先,市委书记租地种田违反《公务员法》规定。该法第53条规定了公务员不得违反纪律从事的16项行为,其中第14项就是“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虽然市委书记租地耕种为休闲而不为营利,但它与转包农民之间却是一种典型的经济交换关系,事实上也总会涉及到赔或赚,包含经济利益,这对公务员来讲是不允许的。
其次,市委书记等领导干部到农村转包土地也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该法第33条把“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原则之一,其中既包含了对受让方的权利能力的要求,也包含了对受让方的行为能力的要求,而不仅仅是后者。而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是不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委书记等人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格受让主体,无权租赁农民土地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