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加班用人单位要支付不低于300%工资

  • 2008年04月02日13:35 燕赵都市报

  (记者王丽)4月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今年4月4日是清明节,也是国务院决定新调整增加的又一个全体公民享受的法定节日休假。昨日,记者就如何领取假日加班工资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刘建平。他表示,今年4月4日至6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劳动者休假三天,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时,要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其中安排劳动者在4月4日加班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4月5日、6日加班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刘建平还特别提到日工资的折算问题。他说,根据劳动保障部有关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规定,在法定节日由原来的10天增加到11天后,劳动者月计薪天数也调整为21.75天,因此计算加班工资时,应当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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