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小尾羊鼓楼店伤害致死案被告受审

  • 2008年02月21日09:30 呼和浩特日报

  昨日记者在采访时获悉,发生在“小尾羊”呼和浩特市鼓楼店的伤害致死案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赵某等8名被告人到庭受审。

  检查机关查明,2007年5

  月3日,贺某某认为其弟在“小尾羊”鼓楼店工作期间饭店尚欠其工资,便叫来王小龙(被害人王小龙,男,时龄19岁)等十几个朋友在“小尾羊”饭店吃饭以抵工钱。该饭店的前厅经理即被告人马某某(女)看到吃饭的人中有贺某某,就告诉了店长即被告人赵某。赵某认为可能出事,通知收银员即被告人郭某,让其找几个人来。郭某便叫来董某、范某某、贾某、李某某、张某某5人等待贺某某等人结账。晚10时许,贺某某等人吃完饭后,以各种理由相继离开,只留下王小龙1人,当其要离开时,赵某、张某某、董某上前要求其结账,与王小龙发生了口角,赵某、郭某、董某、贾某上前殴打王小龙,此后,赵某等7人多次让王小龙打电话让贺某某前来结账,其间由于没有凑够钱来结账,赵某等7人几次殴打被害人,直到贺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最终王小龙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另悉,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赵某等7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使赵某等人减轻罪责,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证明。

  检察机关认为,赵某等7名被告人对他人实施殴打并导致1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殴打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7人的刑事责任,对马某某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法院将择日宣判。(文/夏合琴 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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