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一湖南老板以托管造林为名诈骗

  • 2008年01月04日07:44 中国法院网

  33岁的湖南人王凯(化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他作为北京某科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可以通过正当经营合法获利,但他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王凯通过招聘职员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再以托管造林及养鹅为名进行诈骗,共诈骗17人、骗取钱款76万余元。12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凯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2004年6月间,王凯在丰台马家堡东路的科贸公司内,先通过招聘取得被害人陈小姐的信任,在对陈小姐培训期间向其介绍公司在平谷圪塔头村有近700或800亩林地种植着速生杨树,公司职员可以按内部价格购买,还可以向外面人推销速生杨树,等3年林业基地的速生杨就可以收成了,到时按国际价格如果挣钱就可以分红利。2004年6月10日,陈小姐与王凯签订了《合作托管造林协议书》,并交纳了64500元。陈小姐因为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后,通过手机与王凯联系托管事宜。2005年10月合同到期,陈小姐再给王凯打手机时,号码已经作废,公司的办公地点也换了,新的办公地点因拖欠房租被房主封了。陈小姐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了。与陈小姐同时受骗的还有刘小姐等5人,他们都是经朋友介绍与王凯签订《合作托管造林协议书》的,共计被骗195500元。

  2004年11月至2005年7月间,王凯在丰台马家堡东路的科贸公司内,采用与上述相同的方式,称其公司在河北省霸州市承租土地,谎称建鹅场饲养商品鹅,以被害人投资购买由公司负责养殖并高价回收为名,先后与其职员卢先生及职员介绍的刘女士等11名被害人签订《合作饲养商品鹅合同书》,共骗取上述被害人50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王凯辩称:本人对第一起事实无异议,但第二起事实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凯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成立,第二起事实王凯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实施的行为是单位行为,其第二起事实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王凯及其辩护人认为王凯第二起事实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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