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苏省苏州市政府正式发布的《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阳澄湖大闸蟹”作出了更为明确的界定。据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工作人员介绍,新出台的《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在2005年制定出台的《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试行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将为保护工作的实施提供更实用、更具操作性的依据。
新的《管理办法》不仅特别限制了“阳澄湖大闸蟹”名称的各项使用条件,而且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使用“阳澄湖大闸蟹”的名称销售时,必须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阳澄湖大闸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标志,并在此基础上设置防伪功能。(杨蕾)